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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18年济源市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4 10:05:00      来源:      作者: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部门,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饲料、兽药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深化饲料、兽药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提高全市饲料、兽药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8年济源市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畜产品、生鲜乳、“瘦肉精”、兽药及饲料等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镇(街道)农业服务部门、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要按照计划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抽样实施方案及时安排抽样、检测工作,要保证检测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确保本年度监测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2018年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可做适当调整,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三、2018年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中所列检测项目并非批批检测,但所有监测计划完成后,所列检测项目必须全部覆盖,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新的检测项目。

四、2018年畜产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

五、检测工作完成后,市畜产品质检中心应将检测结果报局质管科。

六、抽检工作要实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被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采取“双随机”方式确定,提高检打联动效果,拒绝抽检的单位按样品不合格处理。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力量依法严肃处理。

七、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要做好监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规范饲料、兽药及畜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6633864) 抽样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603285)

 

    附件:1.2018年济源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2018年济源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3.2018年济源市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

测计划

      4.2018年济源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5.2018年济源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6.2018年济源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

药残留超标专项监测计划

 

 

 

                          201838

 

 

 

 

 

 

 

 

附件1

2018年济源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等。

二、监测数量

全年畜产品监测任务33批,其中猪肉12批(生猪屠宰场双汇7批,亿源5);牛肉4批(伊品屠宰场);禽肉7批(新生屠宰场);鸡蛋10批(蛋鸡养殖场户)。其中风险监测3批(鸡蛋3批),其余30批为监督抽检。

三、监测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

各类样品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表。

四、任务承担单位

抽样单位: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

检验单位: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五、工作要求

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可按照监督抽样程序进行。

 

附表:各类样品监测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

 

 

 

附  表  

各类样品监测项目、方法判定依据

序号

样品

检测参数

检测药物

检测标准

判定依据

1

猪肉

牛肉

β-受体激动剂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

沙丁胺醇

酶联免疫试剂盒法

胶体金试纸条法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农业部公告

235

2

猪肉

牛肉

禽肉

酰胺醇类药物

氯霉素

酶联免疫试剂盒法

胶体金试纸条法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农业部公告

235

3

禽肉

鸡蛋

氟喹诺酮类药物

恩诺沙星、

环丙沙星

酶联免疫试剂盒法

胶体金试纸条法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

235

4

猪肉

禽肉

鸡蛋

四环素类药物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酶联免疫试剂盒法

胶体金试纸条法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7-2007

农业部公告

235

附件2

2018年济源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济源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奶畜散养户。

二、监测数量

全年生鲜乳监测任务57批,其中生鲜乳收购站14批,生鲜乳运输车18批,济源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奶畜散养户共25批(奶畜散养户全覆盖)。其中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奶畜散养户所抽样品为风险监测,其余样品为监督抽检。

三、任务承担单位

抽样单位: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

检验单位: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四、检测项目

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碱类物质、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其中散养户样品检测项目增加蛋白质、脂肪、苯甲酸。

五、方法及判定依据

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0.01mg/kg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者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

革皮水解物:依据《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原卫生部的指定方法)或生乳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方法(MRT/B 6-2016)进行检测。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进行现场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

β-内酰胺酶:应在现场(或当地)采用快速方法进行检测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采用《乳与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原卫生部的指定方法)进行确证,结果呈阳性即判为不合格。对现场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尽快进行实验室确认。如确认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

黄曲霉毒素M1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检测确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5μg/kg即为不合格。

蛋白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蛋白质测定》(GB 5009.5-2016)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小于2.8g/100g即为不合格。

脂肪: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6-2016)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小于3.1g/100g即为不合格。

苯甲酸: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28-2016)进行检测。无判定标准。

六、工作要求

根据各类监管对象不同风险等级量化不同抽检频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收购站和自用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全年至少抽检1次,对奶畜养殖场开办的收购站和自用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全年抽检不少于2次,对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和个人(租用)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全年抽检2次以上,对奶畜散养户原则上要求全覆盖。

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乳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生鲜乳运输车中生鲜乳样品应从乳品加工厂和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店的交奶现场抽取。

 

 

 

 

 

附件3

2018年济源市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养殖环节:全市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样。其中牛、羊样品数量占养殖环节总抽检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0%以上,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场待宰生猪尿样或屠宰线上的猪膀胱尿样。

二、监测数量

全年尿样监测任务200批,其中风险监测110批,监督抽检90批。

三、任务承担单位

抽样单位:各镇农业服务中心(风险监测)、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监督抽检)。

检验单位: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四、监测项目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苯乙醇胺A

五、检测方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 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879号公告-1-2012  动物尿液中苯乙醇胺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六、监测结果判定依据及原则

(一)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二)判定原则。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附件4

2018年济源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兽药监测任务40

三、任务承担单位

抽样单位: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

检验单位: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四、检测项目

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

五、检测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2015年版)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附件5

2018年济源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167批,其中饲料生产企业105批,生猪养殖场户27批,肉牛(羊)养殖场户15批,蛋鸡养殖场户20批。饲料生产企业所抽样品为监督抽检,其余样品为风险监测。

三、任务承担单位

1.抽样单位

饲料生产企业: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抽样。

畜禽养殖场: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抽样。

2.检验单位: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四、监测项目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共计66批。

以生长育肥猪浓缩饲料为重点。

检测项目:水分、粗蛋白质、黄曲霉毒素B1、铜、锌、喹乙醇、恩诺沙星。其中禽饲料和猪饲料(用于体重超过35kg猪)检测喹乙醇。

2.饲料原料:共计39批。

1)动物性原料包括:肉粉、膨化羽毛粉、水解羽毛粉和血粉等。

2)植物性原料包括:玉米副产物、小麦副产物、DDGS、饼粕类等。

3)检测项目:水分、粗蛋白质。

3.育肥猪自配饲料(含槽料)、肉牛(羊)自配饲料:共计42批。

检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4.蛋鸡自配饲料:共计20批。

    检测项目:喹乙醇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一)检测方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19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30955-2014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3885-2003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201851日作废)

GB/T 13885-2017  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4-2014  饲料中氟喹诺酮类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6-2008  饲料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二)判定依据

水分、粗蛋白:按饲料标签或企业标准判定;

黄曲霉毒素B1:按《饲料卫生标准》判定;

铜、锌:201871日前按《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判定;201871日起按《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判定;

喹乙醇、恩诺沙星:按《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判定;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判定。

 

 

 

 

 

 

附件6

2018年济源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

兽药残留超标专项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

二、监测数量

全年各类样品监测任务103批,其中饲料45批(饲料生产企业12批,生猪养殖场户18批,肉牛/羊养殖场户5批;蛋鸡养殖场户10),畜禽产品58批(生鲜乳26批,猪肉18批,牛肉2批,禽肉2批,鸡蛋10),具体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

监督抽检89批(饲料45批,生鲜乳13批,猪肉18批,牛肉2批,禽肉2批,鸡蛋8),风险监测14批(生鲜乳13批,鸡蛋2)。

三、任务承担单位

(一)抽样单位及抽样范围

1.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

抽样范围:涉及养殖环节的饲料、畜产品、生鲜乳,屠宰企业的尿样、畜产品。

2.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抽样范围:涉及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

(二)承检单位

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四、监测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

(一)检测项目

1.饲料

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土霉素、呋喃唑酮。

自配饲料(含槽料):以生长育肥猪自配饲料和鸡饲料为主;呋喃唑酮、喹乙醇。

2.生鲜乳: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3.猪肉、禽肉:氯霉素、四环素类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4.牛肉:氯霉素。

5.鸡蛋: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类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二)检测方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727-2003  饲料中呋喃唑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692-2013牛奶中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T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三)判定依据

1.饲料

土霉素、喹乙醇:按《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判定;

呋喃唑酮: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判定。

2.生鲜乳

氟喹诺酮类药物:按《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3.畜禽肉、鸡蛋

氯霉素:按《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四环素类药物:按《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附表: 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监

测任务分配表


附  表

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监测环节

监测品种/监测类型

饲料

生鲜乳

鸡蛋

禽肉

猪肉

牛肉

监督

风险

监督

风险

监督

风险

监督

风险

监督

风险

监督

风险

饲料生产 企业

12

 

 

 

 

 

 

 

 

 

 

 

畜禽养殖 环节

33

 

13

13

8

2

 

 

 

 

 

 

畜禽屠宰 环节

 

 

 

 

 

 

2

 

18

 

2

 

合计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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