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
1、强制免疫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养殖户可以携带免疫档案到辖区动物防疫大队免费领取疫苗。贫困户不具备自防能力的,可由包村防疫员协助免疫。
2、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是什么?对因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动物疫病,需要扑杀的,国家对被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畜禽种类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畜家禽。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它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什么?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养殖场户每头补助20元,无害化处理厂每头补助40元,收集运输每头补助20元。市农牧局和保险公司到场到户收集,养殖户只需要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即可。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要点
1、如何选择疫苗:强制免疫疫苗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养殖场户可到辖区内防疫大队免费领取。非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可到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门店购买,同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疫苗,首选行业中口碑好、疫苗质量稳定的厂家。
2、如何储运疫苗:国产冻干活疫苗一般应在—20℃以下保存,进口冻干活疫苗一般应在2—8℃保存。灭活疫苗应在2—8℃保存,勿冻结,并注意不要曝晒,如口蹄疫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灭活疫苗。少量运送时可以用冷藏箱(包)或保温桶加冰块。
3、如何注射疫苗:①注射器及针头:应为一次性注射器或经消毒的注射器,且针头大小要适宜。家禽:7号(冻干疫苗)或12号针头(油苗);2—4周龄猪:16号针头;4周龄以上猪:18号针头;绵羊和山羊:18号针头;牛:20号针头。②消毒药品:75%酒精、2%—5%碘酊等。③疫苗:首先检查疫苗包装是否破损,是否在有效期内,色泽是否正常,有无沉淀、破乳等变化。其次,灭活疫苗做好预温(置于室温25℃左右2小时左右)和震荡,活疫苗应按说明书要求稀释。④按照预防的病种和疫苗注射方法进行注射,一般情况下以肌肉注射居多。
4、如何避免免疫应激:①对接种对象进行临床观察,发现有临床不健康的动物暂缓接种,待动物机体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免疫。②大批动物接种某种疫苗时,应先接种几头观察15—30分钟,没有明显副反应的再大批使用。活疫苗稀释后必须在2小时内用完,灭活疫苗开启后必须在当天用完。③对曾有过疫苗反应病史的动物,建议在注射疫苗前,先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或盐酸异丙嗪药物后注射疫苗,或者更换疫苗厂家,可以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④根据实践经验,仔猪首次免疫猪瘟疫苗时,最好选用传代细胞源疫苗。
5、如何处理免疫应激:一般反应:有些动物在注射疫苗后会出现精神萎靡不振,食欲减退,体温稍微升高,产奶量或产蛋量下降等现象。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经过1—3天后可恢复正常。严重反应:因个体差异,个别动物注射疫苗后会出现急性过敏反应,表现为呼吸加快,肌肉震颤,口角出现白沫、倒地抽搐等,常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对反应严重的动物,可迅速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5毫克(5毫升),视病情缓解情况,20分钟后可以相同剂量重复注射一次。
(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推荐免疫程序
根据农业部、河南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济源实际,推荐口蹄疫、禽流感等免疫程序。
1、猪口蹄疫免疫程序:①种公猪,每年4次,每3个月一次,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交替使用,每次肌肉注射3ml。②母猪,跟胎免疫,每次配种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3ml肌肉注射,临产前50天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肌肉注射3ml。③商品猪,首免45-55日龄,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肌肉注射1ml;首免后15—20天二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ml;二免后50天三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3ml;如果出栏时间超过7个月,应在出栏前30天使用O型灭活疫苗或合成肽疫苗加强免疫一次,剂量3ml。④对母猪免疫情况不明的商品猪,要在购入一周内进行首免,以后参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牛口蹄疫免疫程序:每年春秋季各免疫一次,每次3ml。
3、羊口蹄疫免疫程序:①成年羊,每年免疫3次,每4个月一次,每次2ml。②羔羊:35日龄,首免1ml,间隔1个月二免2ml,以后随成年羊免疫。
4、H5+H7禽流感免疫程序:①蛋鸡,雏鸡7~14日龄时,用H5+H7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加强免疫;开产前再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②商品代肉鸡:7~14日龄时,用H5+H7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③散养禽:春秋两季用H5+H7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5、小反刍兽疫:对1月龄以上的羊接种一次,每年对新生羊和免疫期超过3年的羊进行免疫。
6、牛羊布病:①羊、肉牛:每年10-11月份免疫,按照说明书规定剂量和稀释方法使用,可用于怀孕期动物,首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以后每年10-11月份免疫一次。②奶牛:3-8月龄免疫一次,使用A19疫苗皮下注射600亿活菌/头,配种前60亿活菌口服。
(四)动物H7N9防控指导意见
1、免疫要到位。所有禽类养殖户要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的免疫程序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的基础免疫,做到应免尽免、操作规范、剂量足够。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应及时补免补防。
2、制度要落实。每周至少对养殖场区及周围环境彻底消毒一次,坚持“全进全出”。
3、消毒要有效。常用消毒药均可将流感病毒灭活,如氧化剂、氯制剂、碘制剂等,在使用时应注意消毒剂的定期更换、轮换使用,保证消毒效果。
4、处理要规范。不要乱扔、乱抛病死畜禽,应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5、异常要报告。凡发现禽类出现不明原因、突发大批量死亡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镇办农业服务中心、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农牧局。
6、防护要科学。所有从事禽类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戴口罩、帽子、手套,穿胶鞋或防护鞋套,并及时做好清洗、消毒。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五)布鲁氏菌病防控常识
1、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的危害主要有哪些?“布病”是一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的人畜共患病。人感染布病后引起反复低烧、关节疼痛等症状,及时就医能够痊愈。对家畜来说主要造成孕畜流产或产生不健康幼畜,患病牲畜不处理,可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又会使更多的牲畜感染“布病”。
2、“布病”是如何传染给人的?①直接接触。在饲养、挤奶、剪毛,屠宰以及加工皮、毛、肉等工作时,直接接触病畜或其排泄物等,通过破损伤口被感染。②消化道传播。进食未消毒的被污染牛奶或奶酪、不熟的动物肉类和内脏。③呼吸道传播。吸入含布鲁氏菌的尘粒,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的工人危险性高。
3、从业人员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凡从事养殖业人员、兽医、屠宰以及皮、毛、乳、肉加工者等从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工作结束后要用消毒药或肥皂洗净双手,用过的各种用具、防护用品以及污染的环境等均应严格消毒。
4、畜间如何预防感染“布病”?①定期开展布病监测净化。乳用动物饲养场户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布病监测净化,发现阳性畜立即扑杀销毁,可有效防止布病的发生和传播。②开展布病免疫。免疫对象仅限于肉羊、肉牛,奶牛经批准备案后可以免疫,奶羊、种公畜不得免疫。③坚持自繁自养。不从外地外场引畜,实行全进全出的养殖方式,防止疫病传入。确需引种时,必须申报检疫并严格隔离观察,经布病检测为阴性后方可混群饲养。④加强饲养管理。提供充足的营养,增强畜群抗病能力。⑤严格消毒。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消毒。皮毛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等熏蒸消毒。消毒药要定期更换,以保证一定的药效。
(六)仔猪腹泻病防控
仔猪腹泻病冬春多发,发病猪和带毒猪是主要传染源,主要通过粪口传播,也可通过乳汁传播。各种日龄的猪均有发生,其中哺乳仔猪最为严重,表现为发病急,发病率和死亡率高。
1、做好疫苗免疫。采用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二联灭活疫苗对妊娠母猪进行免疫接种,为所产仔猪提供母源抗体保护;妊娠母猪可在每年10月、12月各普免一次,在产前1个月进行1次强化免疫。仔猪于断奶后一周内进行免疫。
2、采取对症治疗。对发生腹泻的仔猪,用清洁、干净的人工补液盐进行补液,对10日龄以上仔猪也可进行静脉注射补液。
3、加强产房消毒与通风保温。产房要坚持全进全出,严格落实产房空栏、彻底清洗、严格消毒、干燥、增温等措施。空栏5-7天,方可转入母猪进行生产。产房温度达到20—25℃,仔猪保育箱30—34℃。产房要适当通风,避免一氧化碳等中毒。
4、加强仔猪饲养管理。保证环境温度、湿度适宜,提供优质、卫生的饲料及饮水。断奶初期饲喂不宜过饱,应采取少喂勤填的饲喂方法,逐步过渡到自由采食。
5、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规模猪场应采取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及时清理并无害化处理粪污。在猪舍清空后,应进行彻底清洗、喷洒消毒或熏蒸消毒,空栏3-5天,方可转入新的猪群。
6、严格实施引种隔离。原则上要坚持自繁自养,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如果确需从外地引种,必须从有资质的猪场引种,并按规定实施严格检疫。引进种猪须隔离饲养45天后再次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主要疫病病原感染为阴性的猪只方可混群。
7、做好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及其产品要严格采取“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及时消除疫情隐患,严防病死猪传播疫情。
(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求
1、产地检疫工作要求。检疫申报、现场检疫、复检出证“三步走”,①检疫申报: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的规定,全市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在生猪出栏前,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进行检疫申报。②现场检疫:受理检疫申报后,3日或15日内,检疫人员对出栏生猪到场到户实施产地检疫、“瘦肉精”抽检。③复检出证:生猪调运当天进行复检出证。
2、跨省引进种、乳用动物的相关要求。①引种申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乳用动物前,养殖企业应当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合格后,方可引进。②落地监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③隔离观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牛马等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猪羊等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4、动物强制免疫和畜禽标识佩戴法律规定。《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